根據BEPS 2.0方案的支柱二,在緊接現時財政年度之前的四個年度中至少有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到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將被徵收15%全球最低税。全球最低税將透過兩套互相配合的規則實施,分別為:
- 收入納入規則 — 屬主要規則,旨在向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的母實體,就位於母實體所在司法管轄區以外,而其有效税率低於15%的成員實體(「低税成員實體」)徵收補足税;以及
- 低税利潤規則 — 屬把關措施,旨在確保所有未按收入納入規則徵收的補足税亦會被徵收。
兩套規則合稱為全球反侵蝕税基規則(Global Anti-Base Erosion rules,簡稱「GloBE規則」),旨在確保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在其營運的每個司法管轄區繳付至少15%的最低税,從而削弱大型跨國企業集團為減少應繳税款,把利潤轉移至低税或不徵税司法管轄區的誘因。規則亦可遏止各司法管轄區為爭取資金和投資,爭相降低公司入息税税率的情況。
GloBE規則容許司法管轄區按照GloBE的機制自行引入合資格當地最低補足税。如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在其營運的某司法管轄區的有效税率低於最低税率,該司法管轄區即屬低税轄區。已實施合資格當地最低補足税的低税轄區,可優先向位於該司法管轄區的低税成員實體收取補足税。否則,補足税將由另一個司法管轄區透過執行收入納入規則或低税利潤規則徵收。

